一起标的额15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却表示双方往来资金已逾百万元,反诉对方归还28万元。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突生反转,究竟是怎么回事?
今年年初,玉环的谢某和朋友徐某交谈中表示自己打算装修房子,但手头现金不大够。经营快餐店的徐某立马表示愿意伸出援手。很快,谢某就把这笔借款及时归还了。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由于谢某还款及时,徐某又多次答应了谢某的借款请求,两人在半年内来往金额十分频繁。
“我好心帮忙,他居然把我的 借条5份、转账记录若干,均能相互印证,本案看上去并没有什么悬念。谁知,诉前调解时,被告谢某却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借款故事——徐某根本不是出于好心而借钱给朋友,反而是个放“高利贷”的。
“1万元的借款,他一天要收我元的利息,这不是‘高利贷’是什么?”谢某越想越气,他表示,从1月17日至6月6日,徐某实际交付借款91.8万元,自己已经还了86.5万元的本金和34万元利息。
而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年8月20日后,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谢某认为,自己支付的月息已经高达%,早就超出了15.4%利率上限,多支付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故谢某提起反诉,要求徐某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共计28万余元。
可以看出,谢某签订的借条均为格式条款,上面载明交付方式、借款期限、月利率1%等信息;转账记录中也有非整数的金额,有抽取当头利息的嫌疑。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谢某多付的利息抵扣徐某的借款本金15万元,徐某再返还5万元给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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