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一样,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但仲裁解决的只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能受理:“(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各个设区的市都有建立,有的仲裁委员会宣传的也非常好,让人误以为真的是“高效”、“廉洁”、“公正”、“费用低”;岂不知仲裁最大的缺点是“一裁生效”,也就是说一旦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没有像在法院打官司一样的上诉机会了。
那么对仲裁不满意,如何申请撤销呢?刚好小编今天下午在中院参加了一起申请撤销仲裁的开庭,来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小编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经仲裁委裁决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还没等小编向中院提出申请执行,对方就向中院提出了撤销仲裁的申请。小编知道后也很紧张,毕竟小编真的是第一次遇到撤销仲裁的情况,但拿到对方的《撤销仲裁申请书》后算是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
因为,对方的理由是“仲裁的审理期限超过了3个月”,因此申请撤销。中院的审判员估计也没有遇到这样的“奇葩”理由,毕竟法院超审限的案件太多了,总不能因为超审限就要求撤销吧?所以下午开庭的时候,审判员直接问:申请人你的申请撤销的理由就是超过审理期限?那就不用宣读申请书了,被申请人直接答辩吧。
小编答辩认为根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审理期限是指从仲裁庭组成后的次日起到裁决书、调解书作出之日,但公告、鉴定、延期举行、延期开庭、回避或更换仲裁员、庭外和解及中止仲裁的期间不计算在内。”在仲裁期间双方进行了长达2个多月的庭外和解,扣除后并未超期;而且小编认为审理期限不属于“法定程序”。
对方律师补充道:“如果审限没有超3个月,根据裁决双方的租赁合同就会早3个月解除,申请人就少付3个月的租金多万元;所以超审限出裁决导致申请人多损失了多万元。”呵呵,难道租金不付了,占用费也不用付了吗?毕竟申请人到现在也没腾房呀。
不管中院如何裁定,向仲裁委所在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是一种救济手段,但申请撤销必须符合《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从上述规定来看,想通过这种方式申请撤销难度是非常大的。
另外一种救济方式就是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一旦裁决不予执行,则双方需要重新诉讼或者仲裁。
可见,是否选择仲裁,真的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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