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却被认定为主动离职

发布时间:2023-4-10 11:27: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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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受气,拿辞职乱说话

年10月7日李先生入职大连FY公司处,大连FY公司安排李先生在铆工岗位工作。李先生于年6月28日离职。李先生与大连FY公司共同确认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7元。

年7月9日,李先生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连FY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通勤费元。该仲裁委员会于年8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大连FY公司支付李先生交通费元,驳回李先生其他仲裁请求。李先生不服,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主张大连FY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年6月28日李先生与大连FY公司中方经理张某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

李先生:就一句话,昨天晚上一个会开完了就完事了?

张某:你还想怎样?你自己尥蹶子不干,喊你喊不住,辞职不干了。

李先生:好好是你说明天你可以不来了,我这月工资怎么弄。

张某:一分钱不差你的。

李先生:再说,我递辞职单了吗……好,你现在给我辞退,通知我走,我走。

张某:这是你自己辞职。

李:不,你现在你必须给我辞退通知单。

张某:给你辞退通知单,为什么给你辞职单?你自己不干了辞职知道不?咱有一个是递交辞职报告,第二个是当面辞职,你当面上来就辞职,而且是底下厂长也问你这样都得辞职,你辞职不干了,周一28号不来了……。

李先生:张经理,就说句不好听的,如果涨块钱我都不走,我都不发脾气。我还有5年我就熬过去了,我为什么走,我真的,气受不了。

大连FY公司主张李先生主动辞职,并提交证人原某(大连FY公司公司厂长)的证言。证人原某证实其负责工厂组织生产。事发前一周公司有加急订单,公司只有李先生一个铆工。事发当天中午其在车间工作,张经理打电话说李先生辞职了。下午点原某到办公室当面问张经理情况,之后到车间找李先生核实,李先生说不干了,工资低。当时车间还有班长、副班长、司机在场。原某核实完后和张经理商量铆工李先生辞职不做了车间生产压力大,需要增加人员。后来又开了一个员工会,会上张经理说员工中唯一的铆工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剩下的工作需大家团结努力,开会时李先生在场,李先生没有发表意见。

李先生当庭自认原某厂长于6月26日或者27日到车间找过他。原某问:“听张经理说你不干了?”李先生答:“工资这么低,这活怎么干?”李先生另认可张经理召集会议,全体工人都在场,原某厂长参加了会议,会议内容是张经理说李先生辞职,其参会但没有发表意见。

法庭回答不动脑,完全自认

一审庭审中,法官向李先生发问:“在原某厂长向你核实辞职一事之后,张经理有无主持召开一次会议,由全体员工参加?”李先生回答“有”。

法官发问:“会上张经理是否宣布过你提出辞职?”李先生回答“有”。

法官发问:“你有无作出相应的或者相反的意思表示?”李先生回答“当时召开会议是5点下班时间,宣布完就下班了,当时我没有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

结合李先生的当庭发言,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于年6月25日以工资低为由口头向大连FY公司公司中方经理提出辞职,且经主管李先生的生产厂长核实后,大连FY公司公司中方经理召开了全体员工会议宣布李先生提出辞职,李先生参会且未提出反对意见。李先生在提出辞职后仍到岗上班,并不影响口头提出辞职的认定。李先生主张大连FY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李先生提交其与张某的谈话录音无法体现大连FY公司开除李先生的事实,但该证据能与其一审当庭自认及大连FY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李先生口头提出辞职的事实。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系其口头提出辞职并无不当。

打工人来学一招

工作中受气受委屈,或者公司有违法违规情形,劳动者要理性维权。如果最终闹到打官司的地步,那么从抱怨的那一刻开始,说过的话,尤其是还被录音了,每一句都会成为非常关键的证据,做每一步前,都要好好翻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法庭上,李先生面对法官的提问,也欠缺思考,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通通自认了。当然,诚实守信、尊重事实是提倡的,但说话的技巧在任何场合都很重要。

打工人要读一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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