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3-7 11:56:09   点击数:

在我们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时,可能会请专业的律师来代理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请律师打官司,一般请律师的一方会先行支付律师费,那么律师费可否要求对方承担呢?

诉讼是有成本的,比如人民法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等。案件受理费一般是“谁败诉谁承担”,但对于律师费而言一般是以“谁聘请谁负担”为原则。当然也有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案件如果对方败诉的话,是可以要求对方来承担律师费的。

1.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2.知识产权类的侵权案件

在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

3.不正当竞争案件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以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为此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也应当适当分担。

5.非诚信诉讼案件

最高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律师费的负担时,能否以对方合同违约使我方遭受损失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这部分损失?

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时,债权人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进行维权并支付了相应律师服务费用的,可以要求违约的对方承担律师费,此处的律师费属于因合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该律师服务费用应当合理,不应过高,因按照当地律师行业的一个通常标准来计算。当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只是没有约定律师费用的承担时,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来自行承担,但如果律师费用高于违约金时,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败诉方承担高于违约金部分的律师费。

《合同法》

《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邹涛律师,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CSSCI等重点学术刊物中发表科研论文多篇,主攻民商类案件与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与人身损害类纠纷,担任多家企业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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