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劳动者大明绩效考核末位淘汰为由,认为大明不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大明不服,认为单位违法解除,遂提起仲裁,诉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庭受理后进行了调解,双方恢复了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支付大明在仲裁调解期间的工资,理由是大明没有实际提供劳动。
大明公司的做法对吗?我能向公司索要工资吗?如果不能,那我这一段时间的损失谁来承担?
单位要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方在仲裁、调解或者诉讼期间的工资?
大明的问题很常见,单位也觉得很正常:双方在仲裁、打官司,你也没有给单位提供劳动,凭啥要给你发工资呢?
但是,律师认为:话不能这么说,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这个问题分析如下:
1、如果仲裁、调解、诉讼的结果是确认单位解除合法的,当然不需要支付工资了。
2、如果仲裁、调解、诉讼的结果确认单位解除是非法的、并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单位就要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调解、诉讼直到按照调解、裁决结果返岗复工这一段时间的工资。
3、之所以单位要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是因为单位的解除是非法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原因不是劳动者的原因而是单位造成的,所以,单位要承担劳动者这一段时间的工资损失!
很多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老子愿意“的态度,往往导致解除违法。老板可能以为,违法就违法,大不了赔点钱赶紧走人。实际上,虽然看员工不爽,但可能还真赶不走,赔钱也不一定能赶走。因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两个权利的选择:第一、单位支付赔偿金,员工走人,双方解除合同;第二、劳动者不想走,就想与单位与老板”白头偕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除几种特殊情形外,大概率是会恢复劳动关系的。
双方恢复了劳动关系,那么员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当然由单位承担了。
实际上,单位损失并不仅仅是工资,劳动者往往还会要求单位补缴这一段时间的社保、公积金等,对单位来说,如果时间很短费用还能承受,但有些矛盾比较激化复杂的,双方从调解、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等可能要一年多甚至两年的,这些费用对单位来说肯定也不是小数字啊。
主要是原来劳动部在年的(劳部发〔〕号)文件规定,以及各地具体的规定,比如上海主要就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修订)》第二十三条: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申请工资的时间: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从申请仲裁之日起算。(劳动者往往主张从单位解除之日起算,这样,就相当于劳动者一直在上班,劳动关系没有发生过变化。)
2、仲裁、调解、诉讼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单位解除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停发月数。
综上,劳动合同期间,对单位来说劳动关系的解除只能是法定的,不能看不顺眼、员工与单位、老板起了争执就随口让员工”滚蛋、走人“,口舌之争,一时爽快,后果严重。所以,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对单位来说一定要合法合理,否则,就要承担违法变更解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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