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能不能上诉杭

发布时间:2023-4-6 15:58:45   点击数:

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有很多案件是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因为没有诉讼经验,也没有经历过法院的调解,欠缺一定的专业知识,当时情况也考虑不周全,很容易出现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想着怎么能推翻调解书,这期节目给大家介绍,对调解书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

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这句话的意思是有的案件经过一审后,双方没有上诉的,上诉期满一审判决书生效;有些案件双方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后判决书生效,所以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来救济,用二审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但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不能提起上诉,因为调解书的内容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审法院并没有经过审理,上诉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服,用二审程序对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因为调解书内容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内容不满意,若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法院查证确实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若符合条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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