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原因:官司不是普通人进行法律保障的常态(私聊),是由于官司需要大量的证据过程导致成本较高(时间、金钱、技术、人员等),是中国人的信任关系建立在“熟人圈”的老路上,是法律信任体系不够完善的一面,是社会认识的共识建立在情感意识上造成法律意识的淡薄
现实原因:官司体系的用人制度与宣传工作的普及程度不到位是根本所在,中国的调解制度基本是基层工作者(街道、社区)的组织形式直接导致法律工作的效率颇低。“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古代社会给予的历史经验,也是民间与官方之间处理“家事”的难度系数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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