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好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提出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同时,败诉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尽快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并以此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而不是执着于司法诉讼程序。
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难以否定行为违法性的情况下,坚持上诉,进一步扩大国家财产损失,如此既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又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案情简介:
家住济南市济阳区某村的张女士因其居住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面临征收。
然而负责拆迁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以张女士不是村集体经济租住成员为由,拒绝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事实情况是,张女士自出生起就落户在该村,也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即使在年结婚后这一情况也没有改变。
张女士在该村不仅拥有宅基地还拥有承包地。村内选举、村务管理等活动张女士也均有参与。更重要的是,张女士从未在其夫家享受过村民待遇。
可以说,张女士与村内其他普通村民除性别外并不任何不同。张女士先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安置补偿,得到不予安置决定,张女士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该行政机关所作的不予安置决定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还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判明张女士应当享有的各项安置利益。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行政机关本应当积极履行各项赔偿义务,却恶意进行拖延,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依照一审主张又提起了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之前,二审中院已经就类似案件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
案情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行政机关在一审败诉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在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已。
然而,事实却非如此。该行政机关虽然确实享上诉的诉讼权利,但是其作为行政机关也有依法、合理行政的义务。
该行政机关应当可以预料:在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基于“同案同判”原则,会参照之前的判决,判决其败诉。
也即是说,该行政机关在明知会败诉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提起上诉。这一行为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
其一,由于该上诉行为,被安置人员张女士无法及时得到安置利益,进一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其二,该上诉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加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其三,该上诉行为被判决败诉后,国家财政会额外支付多达近万元的赔偿利息;
其四,该上诉行为会导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迟迟得不到修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其五,该上诉行为本身也是在挑衅司法公正权威,影响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上诉行为,二审法院在判决其败诉的同时还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作出司法建议。对于该上诉行为造成的国家财政损失,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可以督促建议有关机关要求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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