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打官司,解锁企业法律顾问的正确打开

发布时间:2023-4-6 15:58:5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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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家,其实对于专业化、前瞻性的法律顾问是求知若渴的。但遗憾的是,很多律师至今仍然停留在打官司的层面上,没有设身处地站在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去思考如何真正为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如何真正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服务。换言之,律师似乎大多数只会在发生纠纷后才进行补救,这时企业已经遭受损失了,甚至局势已经无法再扭转。这也是我为什么还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因为我认为,法律顾问对于企业日常管理来说形同虚设,只有在纠纷发生后才会发挥作用。

直到,公司最近发生了一个用工纠纷:

一位老员工仗着在公司资历深,常常无视公司规章制度,经常无故旷工,人事多番提醒后,他还是拒不改正。后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竟然将公司告了。理由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合法。

因为发生了这样的纠纷,我立即聘请了法律顾问,选择了旗下具有20年律所发展经验的京律鸣,让京律鸣律师处理纠纷。

律师指出,企业规章制度如果违反了“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公示告知”三要素,那就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可以作为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依据。如以此来辞退职工,不但这种辞退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否则规定无效。

因为公司违法在先,所以承担违约责任在所难免。在律师的协助谈判下,公司与该员工达成了和解方案,虽然减少了公司的损失,但也让我吸取到了教训。

后来,律师为了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的纠纷,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制定主体必须明确为企业,如以办公室或部门的名义制订和发布,发生纠纷时不能被采用;

其次,规章制度内容不但要合法,更应合理;

第三,制定时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规章制度制定后必须向员工公示。以上过程都要保存好证据,这样以后若再发生纠纷,公司也可以把握主动权了。

再比如说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律师也提出了响应的防范建议,如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对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注意保存;如果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维权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等等。

此次的案例也让我对法律顾问有了改观,因为一个称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在事前会做到防范法律风险,在事中应做到控制法律风险,力争将各种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万一发生法律纠纷,律师也会帮助企业主动应战,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以将法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这才是法律顾问的真正价值。

(以上内容为京律鸣客户原创投稿,引用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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