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唐慧
近日,沧县的王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赔偿款。
原来,年7月,沧县的王某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施工期间,王某不慎掉入电梯井,摔成一级伤残。为索要赔偿,王某将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电梯公司、工程承包人张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四方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运河区法院判决,王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电梯公司、工程承包人张某对王某的损失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打工期间被摔伤,打官司索要赔偿
受伤之前,沧县的王某一直跟随张某的施工队在建筑工地干活儿。
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同时,该房地产公司也与一家电梯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电梯公司负责安装电梯,房地产公司负责施工期间电梯井道的临边防护。
建筑公司找到张某的施工队,要求张某的施工队负责部分土建工程。
年年底,王某来到工地上干活儿。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王某不慎掉入电梯井摔伤。当天,医院。经医生诊断,王某颅骨骨折、肺挫伤等。在医院住了两个月后,王某伤情好转,出院回家。
年2月,王某因摔伤导致意识障碍,再次住院接受治疗。就这样,王某先后3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约50万元。同年8月,经鉴定,王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为索要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万元的费用,王某将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电梯公司及工程承包人张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四方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由谁承担,几方各执一词
王某认为,他是在干活儿时不慎掉入电梯井摔伤的,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电梯公司、工程承包人张某都应该为自己的事故承担责任。
建筑公司认为,张某的施工队在电梯井周围设置了防护装置,因安装电梯,防护装置被拆除了,所以,王某摔伤跟建筑公司没有关系。并且,王某是张某施工队的工人,发生安全事故,张某应当承担责任。
张某说,房地产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资质齐全的建筑公司,并约定了事故责任所产生的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非法承包给了他的施工队。他认为,他带领的施工队没有建筑资质,与建筑公司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王某的损失应由资质齐全的建筑公司承担。
电梯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电梯井的防护装置是电梯公司拆除的。在他们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电梯井道临边防护由房地产公司负责。王某的摔伤与电梯公司没有关系。
电梯公司认为,电梯公司与王某没有任何承包关系和劳务关系。作为施工者,王某没有接受培训就直接进入工地干活儿,施工队与王某应承担责任。对王某摔伤一事,电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房地产公司并未出庭答辩。
法院审理判决,伤者自负10%责任
运河区法院审理查明,年12月,由于工地光线较暗,一楼电梯井安全防护栏被拆除,王某在工地一楼不慎掉入电梯井,严重摔伤。事故发生时,电梯公司正在安装电梯,并且张贴了“施工场地、请勿靠近”的标志。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资质齐全的建筑公司,并约定事故责任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张某的施工队,建筑公司在发包过程中存在过错。张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关资质还承包工程,存在过错。建筑公司、张某均没有对王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王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进入工地施工,造成严重的后果,建筑公司、张某都负有责任。事发时,电梯公司虽张贴了安全提示,但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王某受伤,因此,电梯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电梯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电梯井道的临边防护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对王某的损害,房地产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电梯公司、建筑公司以及张某实施危及王某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方或几方的行为给王某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因此四方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该工作的危险性,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王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电梯公司以及张某对王某的损害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各方均应担责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建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电梯公司、工程承包人都应该对王某受伤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受张某的指派,在工地上干活儿,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张某应当承担雇主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建筑公司擅自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在为张某工作时不慎掉入电梯井受伤,电梯公司作为电梯井的管理者,虽然张贴了安全提示,但是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梯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电梯井道的临边防护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对王某的损害,房地产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工作的危险性,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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