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拱字发起人朱波杰律师系列说“法”:
对诉讼费缓减免的面壁思过!!!
打官司是需要成本的,不仅要支付律师费还要支付诉讼成本,如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执行费等等。
对我而言,当事人一旦委托了我们,我们都尽可能帮当事人省费用。
一是在诉讼请求方面,根据当事人的目的选择一种更好的实现方式,比说继承纠纷中,原告在缺乏资金的时候,可以在列诉讼请求的时候,先列部分,先立案再说,毕竟后续查出来了财产,调解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
再比如说,离婚诉讼,一般而言,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我们在财产分割的主张上尽可能控制在20万以内,这样的话,诉讼费元以内,至于在诉讼中补缴的问题,就是另外一种可能了。
二是,可能有些案件具有特殊性,也会向法院书面申请缓减免。多数情况,法院不同意申请请求,但也不至于未经书面答复,在开庭前直接裁定按照撤诉处理的问题。
现实往往比法律规定有趣,这就是为什么说法官是行走的法律,怎么走,不得而知,毕竟法官依法具有相对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当下,员额法官拥有的裁量自主权比之前大多了,所以,务必与承办法官沟通妥当。
否则,可能你会很难受,损失的不仅仅是时间,还有金钱。
因为,一旦裁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这个案件又会重头来过,若是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再提管辖权异议,一来二去半年估计就过去了,喊天哭地都没用,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那么,怎么样才是法定正确的诉讼费减免缓的方式呢?
一是,在立案的时候提交申请,把问题解决在立案庭这里。
二是,提交符合减免缓条件的证据,如失业证,领取失业金证明,贫困户证明、账号被冻结证明、被执行证明等等,没有提交证据的原则上不会被同意,至于有被同意的,或许存在,但多数是缓交被同意的。
三是,是否同意,原则上法院是要书面答复的,现实中,书面答复的真不多,但当事人强烈要求书面答复的,法院肯定会书面答复你,只是这个时候了被同意的可能性就几乎为零咯,至于为什么?自己品。
四是,尤为注意在立案庭立案后,因为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诉讼费的,请务必找承办人释明清楚,用书面的可视化方式。
五是,若非特殊情况,请务必按时缴纳诉讼费用。这是打官司的必要开支。
六是,诉讼费属于原告预缴,具体多少需要实体审查后据实多退少补。
七是,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多数败诉方都不会主动缴纳,这个时候法院会向原告释明,是否同意让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一般而言,原告都会同意,所以,法院就没有退费的这个相对麻烦的程序了。
八是,法律规定原告预缴诉讼费,胜诉后是可以直接由法院退给原告的,但有了前面的“七是”,实践中退得不多。
九是,我们也偶尔会遇到,承办法官主动纠错的,比说,某执行异议之诉,本来是按照80元收费的,但立案庭按照执行异议指向的标的收费,还好,承办法官在判决时主动纠正,将多收的钱退还给了执行异议申请人,解了ta的燃眉之急。
还是那句话,打官司是需要成本的,律师费当事人总是讨价还价,但诉讼费这事,您试试讨价还价?除了技巧和法律赋予的合法救济程序外,给您个按照自动撤诉的裁定,让您唱《重头再来》。
“心若在梦就在大不了重头再来........”歌好听,罪您自己受!!!
附部分法律法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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