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死我有理?”有人竟用荒唐逻辑讹诈
前几年“乡村游”成了农民致富的新路径,一时间,全国许多有条件的村镇都因地制宜,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自然环境建设农家乐、游步道、主题公园,景象一派红火。
在引领全国经济浪潮的广东省广州市,各区下辖的村更是不甘落后,纷纷集资建设旅游景区。
比如花都区下属的某村,不仅大力发展旅游业,还成功创建了国家AAA级旅游景区,连年被评为“广州市最美乡村”,使得村民收入日增,生活越过越好。
这本是一件有利于集体、有利于村民的大好事,却不料有一日是非从天而降,把村委会推上了风口浪尖。
原来村里有一条小河,经过几次改建扩建之后河水清了环境好了,村委会又把河道修葺一新,并取了个诗意的名字:情人堤。
但情人堤名字虽美,光秃秃的河道可不太好看,村里想来想去,还是觉得得种些树木美化一番。
挂果的杨梅树
那时候本来种在江南的杨梅树逐渐移植到了福建、云南,又移植到岭南一带,杨梅树绿盖如荫,果子又酸甜可口,因此风靡一时,村委干部一商量:得,就种杨梅树吧!
种过杨梅的都知道,这个树不好侍候,移植的前几年是不会结果的,起码得要三四年才有收成。
冬去春来,春来冬去,这一年梅雨季节下过几场雨之后,村里的杨梅树终于结了果,红彤彤地十分喜人。
该村种杨梅树,本意是为了给游客和村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村里的杨梅树属于公共财物,村委会并没有说要卖,也没有人组织去摘。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是:村里作为AAA级景区,并没有对外售卖门票牟利,其实就是想让来的游客多一点,村民好多挣点钱。
当然,不收门票不代表村里的东西就可以随意拿,为了维护村里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美丽环境,早在年1月村里就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一份《村规民约》:
这份《村规民约》约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并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
从游客照片看,该村的绿化确实搞得不错
尽管有约在先,但眼看那杨梅渐渐地由红变紫,由紫变黑,就有人起了贪念。
年的5月19日,一个周五的下午,年已六旬的村民吴某眼馋杨梅树的果子,趁着周围无人把手伸向了树上的杨梅。
很快最下面触手可及的杨梅就被吴某“扫荡”得差不多了,但吴某依然不满足,她又爬上杨梅树,准备把上层的杨梅也全都据为己有。
杨梅果树低处的枝丫长得比较密,所以也不算难爬,但越往上枝丫就越细,随着吴某越爬越高,她不慎踩到了一根已经朽烂的树枝,那树枝应声断裂,吴某随即从树上摔落倒地。
路过的村民把吴某紧急送到村里的医务室,但当时医务室里无人值班,心急如焚的村委会主任李某又拨打了电话,只是该村地处偏僻,救护车一时难到。
眼见吴某伤势严重,远水救不了近火,另一村民李某便自行开车医院,随后又转到了医院抢救。
本来只是为了摘点杨梅,结果乐极生悲
虽然医生进行了紧急治疗,但吴某因抢救无效还是于当天不治身亡,老妇人本来不过是想偷点杨梅给家里人尝尝,没想到却成了一桩悲剧。
悲痛之余,吴某的家人并没有反思吴某本身的行为是否正当,反而将怒火转到了村委会头上。
他们的理由是:既然杨梅树这么好爬,村委会为什么不设置防攀爬设施,为什么不张贴“爬杨梅树危险”的警示标语?还有,村里医务室为什么没有人值班?
吴某的家人越想越气,又不甘心自己承担吴某的治疗费、丧葬费,一纸诉状,把村委会告到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诉状中称: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吴某受伤之后,也未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故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吴某意外身亡对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承担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31元。
花都区人民法院
当法院开庭的传票送到村委会之后,村委会里的人都蒙了: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我只不过种了几棵杨梅树,现在有人偷杨梅摔死了,我居然要赔偿63万?
于是接下来村委会、律师和吴某的家人、律师对簿公堂,开庭、调解、质证、答辩,一套司法流程走下来,就等着法院判决了。
法院对于怎么判也很纠结,按道理说这件事是非清楚,吴老太摔死跟村里一点关系都没有,而且吴老太是在偷果子的过程中摔死的,村里没跟吴老太的家人要求赔偿果树损失就不错了。
但是中国就有这么一句话“死者为大”,讲起吴老太不幸身亡,老太的家人那是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在法院门口呼天抢地,好像世上的道理都给她家占了似的。
年12月22日,花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
1、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应料到危险性,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2、被告村委会未告知危险,应承担5%的损害责任,向吴某家人赔偿.17元。
法院开庭
二、偷东西摔死,应该怪失主还是怪保安?
花都区法院的判决公布后,整个网络舆论顿时炸锅了:难道小偷偷东西摔死,失主和保安都要承担责任?
有人犀利地评论说:“照这么判,为了避免有人下雨天路过我家门口滑倒去法院告我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我是不是该在自己家门口立个警示牌,上书‘小心此处路滑,摔倒后果自负’?”
还有的人更绝,提出“应该在警示牌旁边再立一块警示牌,上书‘此处有警示牌,别撞’。”
又有人说:“爬树摔死,是不是还得找法院控告开天地的盘古啊?非得让法院出具说明‘盘古已经去世多年,子孙也找不到,无法对您进行赔偿’才满意?”
实际上,“偷杨梅摔死”一案彰显了该村和其他景区面对的共同困难:划分责任难,一旦游客或者路人出了事,双方往往会就责任划分扯皮,最后只能由经济上相对强势的一方买单。
因为每个人进入景区之后,景区总不可能给每人安排一个保安寸步不离,随时提醒对方“小心,树枝易折断,请勿攀爬!”“小心,栅栏有尖角,不要跨越!”“小心,我树上的杨梅有核,偷吃会噎死!”
这样下去景区的警示牌都要供不应求了
到处插满警示标语对粗心大意的人来说可能会有用,可是对于故意装瞎的人是没有用的。
也是在年5月初,河南郑州的杨先生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大爷在电梯里抽烟,杨先生出于医生的职业习惯和维护社会公德的自觉提醒大爷不要在电梯里抽烟。
可不是吗,电梯里还贴着标语“请勿在电梯间吸烟”呢!
没想到该老人不仅不听劝,还恶语相向,双方发生争执,老人因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猝死,随后老人家属以老人是被“气死的”为由将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老人家属1.5万元,案件判决书曝光后同样引发网络热议,网友纷纷表示这样的判决难以理解。
因为《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已明确: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且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
而且杨先生自始至终只是口头劝说,双方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老人因为心脏病发作倒地后他还赶来做了抢救,所以他的行为完全是合法合规的。
一审判决后,老人的家属不仅不服判继续上诉,而且还振振有词地回应网友的批评:“凭什么站在道德制高点抨击他?”
年1月,郑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杨先生无责,不用赔付,但杨先生基于人性化处理的原则依然主动补偿了老人家属1万元。
只是老人的家属依然毫不领情,并公开表示要“抗争到底”。
自己违法乱纪,还心胸狭窄坑死自己,不知你想要“抗争”个什么?
这一次,在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当事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吴老太的家属肯定是嫌法院判赔得少了,而村委会更是有苦说不出。
像这样的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危险
如果这样也要赔,那以后有人走在村里修的路上摔伤了,有人掉到村里修的河道里淹死了,是不是都可以找村委会要求赔偿?
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年4月16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什么道理,难道真的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喝?”
好在年末在司法监督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摘杨梅摔死”一案进行了再审,年1月20日,广州中院宣布再审结果: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并驳回了吴某家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针对案件的焦点,也就是“村委会该不该为吴老太摔死负责”,法院的解释十分清楚。
首先,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向村民开放采摘杨梅,而杨梅树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阻止游客或者村民爬树不属于村委会管理和责任合理范围内,所以村委会也就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是说,光凭杨梅树是不可能把人摔死的,所以村委会没有责任或者义务在杨梅树边上围一圈栅栏。
而且吴老太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应该清楚地知道爬树就存在摔落的风险,就不应该去做这种危险行为。
这就是灵魂质问:你既然知道爬树可能摔死,为什么要去爬?
第三,要考虑到村委会早就已经通过了一份约束村民行为,禁止破坏公共财物的《村规民约》,属于公序良俗性质的约定,吴老太爬树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因此她的身亡与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村委会难以预见到村民违反公序良俗,私自爬树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吴老太爬树摔伤之后,村委会打了电话并医院救治,故对老太的身亡一事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的再审结果,让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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