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律师指出,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现在已经成为最常用的通信工具。那么,什么样的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日前,一名务工者被欠薪后将企业告上法庭,在出示一份证据时,被告知群及名片信息的备注内容可进行自行编辑,具有随意性,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最终,他通过考勤记录、差旅费报销单、任职证明等证据,讨回了欠薪及赔偿款。
遭遇欠薪
年8月,何某经人介绍到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新疆莎车县一项目部,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让何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未向其支付年8月至年11月期间的工资。讨要无果,何某向莎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经审理后做出仲裁裁决,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何某支付双倍工资元、拖欠工资元、加班费元。
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提出,何某不是他们的员工,供职于另外一家企业,名为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他实际有收到这家公司发放的8~11月工资。
对此,何某提交了年10月31日加盖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书面证据,载明的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员工何某,自年8月5日入职,任财务部会计职位,月基本工资为元,社保缴纳协议自任职开始缴纳,特此证明。”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何某提交了证据:公司统一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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