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3月16日,广东徐闻县公安局发布的一份拘留通知书引起广泛讨论,拘留对象是陈之强,理由是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过去一年,陈之强知假买假,发起了多次诉讼,提出百万索赔,数百家店铺选择私了,他为此获利12万。如果罪成,陈之强或被判3-10年有期徒刑。
陈之强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而在从事这份“职业”的时候,他才刚刚过了18岁生日。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下这位少年,他是怎么想到靠打假挣钱的?职业打假到底是对是错?打假赚钱可不可取?作为店铺一方,应该如何规避职业打假人?(文章精华很多,应该是关于打假索赔和敲诈勒索说得最清晰的)
一、学习一般,有了靠打假挣钱的想法
陈之强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徐闻县,徐闻县隶属于湛江,属于粤西地区,与海南隔海相望。
很多人对湛江的第一印象应该是年那个市长之吻,当年湛江钢铁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赴京领取批文的时任市长因为激动而亲吻批文,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热议。外人很难想象一个钢铁项目对这个城市意味着什么——湛江的菠萝产量占到全国的1/3,这是一个农业大市,但经济欠发达。
直到今天,湛江地区的发展比起珠三角地区仍有较大差距,根据公开资料,年湛江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还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元),更不用说和深圳相比了(人均元)。
陈之强的父亲靠开货车跑运输养活全家,母亲没读过书在家里照顾一家人的生活,陈之强是家里的大哥,下面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这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家庭。
在很多人眼里,出生于这样的家庭,要想出人头地,唯一的机会就是读书,但总有人不喜欢读书,或者换个说法,总有人不适合读书。陈之强就是那个不喜欢读书的,其学习成绩一般。
据陈之强说,虽然成绩一般,但很早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初中就有一个想法是做律师”。(我怀疑,这只是陈之强走上职业打假人道路后的一种自我美化,这样说可以让人更多地认为其打假是出于对法律的热爱,而不是单纯为了赚钱。)
读高一那年,16岁的陈之强看到了一条新闻:一名当事人花一万多元购买了一件商品,后因产品不合格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给予10倍赔偿,胜诉后拿到了十几万赔偿。
从那之后,陈之强的心里有了除读书之外的另一条路,“这不就是学习法律知识,然后去法院起诉嘛,这件事学好法律之后都能做,还有钱可赚”。可以肯定,那条获赔十几万的新闻,是促使陈之强走上职业打假人道路的催化剂。
这是一个很难平衡的问题,媒体的正常报道或许会引导个别人走向错误的道路,所以在此提醒读者们,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当方式牟利。
二、18岁休学打假,赚到第一桶金
从萌芽到实践,陈之强等了2年——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提起诉讼必须由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这件事他想自己做,所以一直到18岁,陈之强才有了把想法付诸于行动的机会。高三时,陈之强满18岁了,他选择休学打假。
最开始,他是在家门口附近的一家小超市找货,当发现货架上已经过期半年的腊肉时,陈之强如获至宝,立即买下了那袋腊肉。多年的自学,陈之强对法律规定早已烂熟于胸,“我觉得食品过期是严重的问题,很容易得到法院支持,而且赔偿金额是十倍”。
陈之强的自信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第一次买到过期食品,陈之强的内心很激动,但他并没有直接向超市老板索取10赔偿,对于职业打假存在的风险,他也做过功课:如果直接跟超市老板索取赔偿,很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这早已有过先例。
为规避敲诈勒索的风险,陈之强没有和超市老板打招呼,而是直接将对方起诉到了徐闻县人民法院,其想法是:我没有跟你谈过,我也没跟你要过赔偿,我的一切都是按照法律程序来的,法院怎么判就怎么执行,那我当然不构成敲诈勒索。
超市老板收到法院传票后,首先选择私下和解,但一开始只愿意给元,这和陈之强理想的元目标还有差距,几番谈判之后,超市老板最终同意给元赔偿,陈之强拿钱之后撤诉。
这是陈之强第一次尝到“打假”的甜头,在同学们都在紧张筹备高考时,刚满18岁的陈之强已经靠自己的“法律知识”赚到了钱,比起父亲的起早贪黑跑运输,这钱来的太容易了。之后陈之强给自己定了个目标,一年内要打够场官司,只挑便宜的小食品买,每一单按照法律规定索取元赔偿,场官司下来,一年就可以赚万。
年入百万,这还上什么学?还做什么律师?
这是要出任CEO,迎娶白富美,走向人生巅峰的节奏啊。
三、食髓知味,一发而不可收拾
年2月,陈之强刚过完18岁生日。
牛刀小试即有所斩获,陈之强像真正的白富美一样,开启了疯狂购物模式。同时,考虑到在线下实体店购买索赔可能存在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为了安全起见,陈之强选择了线上购物。
其在某宝、拼夕夕、某东等多个网络购物平台,以较少金额(一般花费都是10-20元)购买各类初级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及其它产品(经查阅公开的判决书,陈之强购买的商品主要包括:茶叶、肉丸子、灵芝粉、凉糕、饮料、芒果干、鲜水果等)。收到货后,陈就会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识的规定、无国家检验报告、货物来路不明、产品过期等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
徐闻县法院,这么一个县级法院,被一个人搞了起案子
短短半年内,陈之强购物多次,他也向徐闻县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这个18岁的少年,从第一次进法院时候的陌生胆怯,变得驾轻就熟,毕竟熟能生巧。
甚至有时候陈之强连起诉书都懒得花心思去改:有次购买的明明是国内的产品,起诉理由却写着“因为该产品无进口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
1、为啥他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对徐闻县法院来说,这也是自成立以来头一次遇到这种事:一个人在半年之内立案余起。
这里简单跟大家说一下关于起诉中法院的选择,很多人或许会有疑问:我买了不合格产品,可以在家门口的法院起诉么?答案是可以的。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简单来说,消费者购买商品,就和卖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在买家或卖家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
陈之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
徐闻县位于中国西南边陲,而陈之强的购物范围遍布全国大江南北,对很多远在数千公里之外的商家来说,为了打这一场官司,还要跑到广东,跑到徐闻来,目的却只是为了要不要赔这块钱。赢了也就是不用给这块钱赔偿,但是路费、住宿费都要花好几千;输了也无非就是给他块钱赔偿。两相权衡,那还来什么?
所以陈之强的诉讼,大多数时候被告人都不会应诉。
但也有例外,有个安徽亳州的商家,在网上的店铺中做了相关声明:凡在本店交易中出现的交易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无果均由本店公司所在注册地相关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能接受请勿购买。
这个声明很聪明,你要是想起诉我,就要来安徽亳州的法院起诉。遇到这样的商铺,陈之强只能自认倒霉,假货自己吃掉或者扔掉,然后申请撤诉,并支付25元的诉讼费。(诉讼费用50元,中途撤诉减半收取)
但是,毕竟大部分商家没这么聪明,他们只能选择放弃应诉,于是法庭就成了陈之强一个人的表演舞台,他不请律师自己出庭,他认为自己就是个“法律人”,尽管他连高中都没读完。
2、陈之强的索赔理由是什么?
法庭上的陈之强,对诉讼理由已经烂熟于心,从这方面来说其的确可以称得上是一位称职的法律人。他的理由永远都是以下3点:
1、《食品安全法》第条有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款退货,并索取10倍赔偿,按照10倍赔偿不足元的为元。
2、自己购买到的产品无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无质量合格证、无配料表、无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店铺作为食品销售方,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才能进行销售,现店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产品会对人身健康存在极大的威胁,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存在安全隐患。
3、店家作为网上经营者,其销售的产品遍布全国,影响极大,其完全有能力知道涉案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但其仍然销售,其行为属于故意明知。现自己购买的物品价值多少元,自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10倍损失,因为不足元,自己主张按元。
起诉后,陈之强会把立案通知、法院传票等发给商家,跟店家谈赔偿,店家同意赔偿陈某就撤诉,店家不同意赔偿就继续打官司。目前陈某发起的起官司,有余起因为店家同意赔偿已经撤诉。陈之强因此月入过万,一年内获利近12万元。
3、法院一般都怎么判的?
多起官司,目前已经宣判的有多起,无一例外,法院均驳回了陈之强的起诉,哪怕被告根本没有出庭应诉,哪怕买到的确实是三无产品。法院驳回的理由如下:
以陈之强为关键词搜索,徐闻县法院有多起判决书
1、食品安全法明确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为“消费者”,并不包括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
2、陈之强短期内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产品并继而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可见,陈某的购买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牟利目的,属于“职业打假人”。因此,陈某的购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3、陈之强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为牟利而购买及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四、刀口舔血,终于被拘留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每一次法院都驳回了王之强的起诉,为啥他还那么执着地去起诉?
答案就是,陈之强并不绝对追求法院判决,更多的时候,他只是拿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和传票去和商家谈判,进而寻求私下和解。这应该是他最终被拘留的关键因素。
一个人向一家县级法院提起了余起诉讼,这在全国应该都比较罕见。法院已经余次驳回陈之强的起诉,并在判决书中对这种行为给予了严厉批评,这种情况下,陈之强还不收手、不收敛,终于引火烧身。
年12月9日,徐闻县法院认定:陈之强以向法院诉讼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并将相关线索移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
年3月16日,公安机关正式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名义,刑事拘留陈之强。
如果罪成,陈之强可能被判多久?
根据《刑法》第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敲诈元或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敲诈3万元或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敲诈30万或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陈之强这个案子,他自己发起了多起诉讼,总索赔金额达到了80多万元,实际获利12万元。目前尚不能确定当地检方会以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未遂来提起公诉,如果是按照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则是10年以上。
总的来看,陈之强敲诈勒索情节不算特别恶劣,另外考虑到他刚成年,还在备战高考,或许会减轻处罚。
五、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由来已久,除了陈之强这种形式,还有一种更为恶劣,比如发现哪家超市有过期食品,就偷偷去反复、多次购买,每次只买一包,然后保留购物小票,每张小票发起一次诉讼,每次诉讼索赔元,进而获取暴利。
但严格来说,职业打假人只是社会上的新兴词语,并无任何法律规定解释,国家也无相关法律禁止职业打假人存在。
国家提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但打假的目的是保护广大消费者,而不是为了让某个人获利。作为消费者,发现或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应该做的是及时向店家反映要求其下架,或举报给有关部门,以保护更多消费者的权益,而不是为了获取暴利而去故意购买、反复购买。这违背了国家立法的初衷。
也正因为如此,目前法院一般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起诉,理由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条款。但也不乏有法院明知道对方是知假买假,但仍判决给予10倍赔偿。
而在社会上,广大网友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分为两个阵营,有人说职业打假人减少了假货的存在,对其他消费者而言是好事,也有人说职业打假人把法律作为自己牟利的工具,不应该提倡。
值得一提的是,陈之强说他的理想是考上大学,将来做一名律师,但根据《律师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领取律师执业资格证,或许他的律师梦终将是一场梦。
最后,对于陈之强被刑事拘留你怎么看,你认为他应该被判刑么?欢迎留言讨论。
转载请注明:http://www.beijingzixunzx.com/wbbj/15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