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外燃气管道借墙通行屋内男子怒打官司

发布时间:2023-1-23 0:17: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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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老旧小区改造铺设燃气管道时,一些室外燃气管道会安装固定在居民楼的外墙上,也就是燃气管道“借墙通行”,这是否侵犯了居民的房屋使用权?近日,淮南中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居民将燃气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淮南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燃气管道经过外墙男子状告燃气公司

  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杨公社区合阜路北侧一4层楼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明(化名)名下,现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超市。

  年8月24日,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淮南中燃公司)按照规划设计,在张明所有的房屋外墙沿下安装燃气管道。

  张明认为,淮南中燃公司擅自在其的房屋墙沿下安装燃气管道,侵犯了其房屋使用权。据此,张明将淮南中燃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拆除安装在其房屋外墙的燃气管道。

  法院依法进行了实地勘察,勘察结果为该燃气管道确实铺设在张明所有的房屋屋后外墙沿下。年3月,淮南中燃公司委托重庆市某某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对杨公镇庭院及户内燃气管道工程进行了相应的设计规划,按照该规划设计线路,张明所有的房屋是该燃气管道的必经之地。

  乡村振兴人人有责男子诉请被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乡村振兴人人有责。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

  法院认为,推进燃气下乡是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乡村清洁能源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燃气下乡工程”是一项顺应人民群众需求,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的惠民工程。淮南中燃公司作为具体实施部门,在杨公镇范围内安装燃气管道,推进“燃气下乡工程”,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燃气管道安装之前淮南中燃公司委托设计研究院对燃气管道工程进行了相应的设计规划,该设计规划符合国家标准,淮南中燃公司按照设计规划进行施工,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淮南中燃公司在涉案房屋的屋后外墙沿下的部分架设燃气管道,未违反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张明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在淮南中燃公司因铺设燃气管道必须利用其建筑物时,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张明作为社会集体的一员,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容忍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明的诉讼请求。

  张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淮南中院二审认为,张明未举证证明因涉案燃气管道的铺设对其房屋造成损害及使用不便,因此,他要求淮南中燃公司拆除涉案燃气管道,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近日,淮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实习生汤玉仪/文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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