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案件。在扫黑除恶背景下,一些小孩在学校里淘气些,打过架,要过钱,最后被定为恶势力团伙。具体被指控的罪名是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
当时制定辩护策略时,首先考虑将未成年孩子定为恶势力是错误的,要对起诉书中恶势力的指控充分反驳;其次要对其中抢劫罪予以充分辩护,争取予以取消。
这个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申请,法庭也予以了审查;之后建议当事人父亲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妇联及人大的教科文机构)及法院提出了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出庭旁听的申请。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提出,是因为三个被告均当庭陈述说被办案人员扇过脸,且有在半夜十二点涉及疲劳审讯的行为。申请未成年保护机构旁听庭审,是因为将未成年人定为恶势力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矛盾,有损害未成年权利的嫌疑。
以上行为,均在开庭前向法庭提出。
辩护的行为,终究是一场践行法律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实施自己可以实施的诉讼行为,通过这些行为或潜移默化、或直截了当地对公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使法庭、法官能够在这个过程中充分了解你的意见,做到一个依法裁决。
诉讼过程中,在一次庭审后,法院又补充了些证据,针对新补充的证据,法院又组织了一次简易开庭,对此,辩护人又提交了补充辩护词。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本案的辩护内容。
以下,将以上所述的辩护内容向读者公布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接受高宝静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现就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考虑:
一、起诉书指控高宝静等抢劫王宙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高宝静因被害人王宙曾骂其,便纠集被告人张似木、史好珍、高志伟、王玉良(未满十四周岁)、郝卓彦(未满十四周岁)、李博德(未满十四周岁)等人在长治市火炬中学门口将王宙拦住,后强行将王宙带至火炬中学旁的客运办家属院,高宝静、高志伟等人持电棍、镐把等工具对王宙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元,王宙称没有钱,随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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