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刘某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要打官司,遂请了一名律师,并与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用为元。
合同签订的同时,刘某将案涉证据材料交给了律所。之后,律所为刘某拟制了起诉状,并开具了律师费发票,但刘某一直未向该律所交纳律师费,亦未办理起诉手续。
因一直没有收到刘某的律师费,律所将其告上法庭。诉讼中,刘某称委托代理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如要求其支付律师费,则律所也需按代理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律所对此表示同意。
崇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所与刘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律师费为元,但未明确具体的给付期限,且刘某未表示过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律所与刘某之间系法律服务合同关系,而与此相关的交易习惯是合同成立时支付律师费,即先付费后服务。据此,该律所向刘某主张律师费元合法有据,遂判决支持该律所的诉讼请求,由刘某支付该律所元律师费。
作者:张慧文章已于修改:,。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原标题:《请律师打官司不给钱?法院判决:应按交易习惯先付费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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