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老人赡养相关法律20问

发布时间:2023-3-13 10:36: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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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

子女之间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

产生纠纷屡见不鲜,

成为老年人养老的一大“心病”。

通过普法宣传教育,

可以强化尊老敬老爱老的思想,

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

社会风尚,

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是的,老年节和重阳节是同一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部分较为落后的传统观念认为,生儿养老,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跟女儿没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和女有相同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和女对父母也有相同的赡养扶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孝敬父母要尽早,不要等到父母老了才去赡养,也就是说并非要等到父母成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时,子女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使父母未满六十周岁,若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子女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以及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综上,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是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原本就是子女应该做的事情,如今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法律对回家探望父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常回家看看”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赡养人一般是父母一辈,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有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同时,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另外,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等等。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赡养纠纷是赡养人之间就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发生的纠纷,需要解决由谁来赡养、赡养的方式和各自赡养多久等一系列关于赡养的问题;赡养费纠纷是赡养人之间就赡养费用所产生的争议,需解决赡养人具体承担赡养费的问题。

赡养义务是作为赡养人共同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整体性,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以及赡养人之间均具有权利义务上的利害关系。赡养案件发生时,只有全面审查赡养人义务的履行情况,才能查明案情,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赡养案件,老人应当将所有赡养人确定为被告进行诉讼。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他责任。

法官寄语

国家、社会和个人应当积极承担各自应有的责任与义务,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好养老事业,赡养人履行好赡养义务,逐步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文字/湛野

原标题:《法官说法:老人赡养相关法律“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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