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按照传统习俗,为表示结婚的诚意,男方往往会向女方或女方家人赠与较大的财物作为聘礼,即为彩礼给付。它一方面是为了证实男女婚约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一旦婚约解除,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赠与的条件无法达成,彩礼理应返还。
·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何列被告?
在实际生活中,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大多由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正因实际生活中往往财礼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无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支付的能力,如果仅将女方列为被告,男方返还彩礼的权利是很难得到实现,这就很有必要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因此,在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应当将女方、女方父母或女方其他亲属作为收受彩礼的主体的也应当将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比较合适。
·如何收集给付彩礼的相关证据?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所以,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当事人可以收集些录音录像、短信记录、
转载请注明:http://www.beijingzixunzx.com/wbzk/15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