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短视频从业者入职某公司,主要是出演各类商业短视频,双方签订有《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双方为合同关系,但公司实行的却仍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用工管理。
如,短视频从业者每天要工作8小时,要在钉钉上打卡考勤,请假、报销都要通过公司确认,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没有主动权和控制权。
又如,公司每月支付给短视频从业者的款项,均备注为“工资”,且公司无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经纪合同约定的包装、宣传、推广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履行了同类经纪合同的其他义务,如职业规划指导、安排演艺活动、演艺技能提升培训等。
后来,双方发生纠纷,短视频从业者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进行维权。
案件经审理,劳动仲裁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一审改判认定是合同关系,二审才最终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1.X公司与L某于年6月6日至年3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X公司支付L某律师费元。
(注:该仲裁裁决系根据二审判决整理。)
(二)一审
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一审起诉。
原告:X公司
被告:L某
X公司的一审诉求:
一、确认X公司与L某于年6月6日至年3月2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X公司无需支付L某律师费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L某承担。
一审审理查明情况:
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
L某主张双方于年6月6日至年3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X公司主张双方系经纪演艺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银行流水备注工资为公司管理疏忽,实际为L某基本生活费用。
X公司提交其作为甲方,L某作为乙方,签署于年6月6日的《X公司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L某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合同主要内容为:
首部载明:“乙方为甲方认可的极具发展潜力的网络红人,甲方具有专业的经纪服务、媒体营销以及商业运作经验,基于该前提,本着诚意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成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
第二条约定:“合作内容:
1.乙方入驻成为X公司旗下艺人,在合作期间甲方作为乙方独家经纪人,负责处理乙方线上、线下演艺经纪事宜,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特点对其进行包装、宣传并在网络上推广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以个人名义在第三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x、腾xxx号(x视)、微x、秒x、x站、美x、快x、x站、微xxx号、今xx条、淘xx人、小x书等现有平台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注册网络虚拟账号,或以现有网络虚拟账号、或甲方为乙方开设的账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
2.乙方提供的或新注册用于本合同合作的任意账号的所有权自双方合作之日起全部归属于甲方,乙方仅在合同期限内拥有使用权。
3.合同期内,乙方保证全部服从甲方的经纪安排,甲方利用自身的团队、资源提升乙方影响力,推广上述账号并进行商业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合作、商业活动、电商销售等)获得收益。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非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从事任何的演艺活动。”
第五条约定:“……
2(1)合作期间,乙方应以专业、守时、敬业的工作态度配合甲方演出、活动、拍摄安排等,包括但不限于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与甲方共同策划账号的内容创意,配合甲方营运账号所需要的出演、出镜、直播、视频拍摄、简介等,配合甲方安排的商业以及非商业活动,其他甲方运营张华所需要乙方配合的安排。
2(7)……乙方擅自终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或违法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为提升乙方知名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已在分配盈利时扣除的除外),并按照第七条第1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约定:
“1.鉴于乙方无其他收入,甲方每月给予乙方生活补贴元。
2(2)双方合作的账号产生相应收益,由甲方进行何所,再扣除相应的成本后,双方对利润(稅前)按照甲方90%,乙方10%的比例进行分配……
2(3)乙方每月需按甲方要求拍摄视频发布到合作账号上,乙方同意若发布的视频数量及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根据有效视频按比例在乙方分配的收益中进行扣除。
3(2)费用结算时间:每月20日至25日结算上月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
“1.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行为的,根据甲方确定的赔偿日期的粉丝数量,乙方按照每个粉丝10元作价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若上述赔偿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可继续追偿。
2.乙方违反与甲方签署的经纪合同或违反与甲方有商业关系的第三方签署的合约,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按第七条第1款支付甲方违约金。
3.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约定条件成就,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有投入损失,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根据双方确定的赔偿日期的粉丝数量,按照每个粉丝10元计算)。
4.乙方应诚实守信,如乙方存在买粉丝、刷粉丝、刷数据等造假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造假的粉丝数量按照每个粉丝10元计算违约金,要求乙方支付。如情节严重(造假数量达到l万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因本合同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约定:甲乙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约定:合作账户的回购条件等。
一审举证质证情况:
L某提交证据:银行流水、考勤记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L某与X公司人事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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