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屋纠纷中,业主小王状告承租人商贸公司腾房、清欠拖欠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为此专门委托了两名律师代理案件;案件到了民一庭后,主审法院给小王打电话,要求他必须去一趟。
小王不太清楚为啥必须自己去一趟,自己的案件又不是涉及身份纠纷的离婚案件,况且已经委托律师了呀。虽然想不明白,但小王还是去了一趟法院,见到了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查看了小王的身份证后,做了一份笔录,除了前面写的身份资料外,就问了一句话:“你是不是委托了某律所的×××、×××两名律师代理你的案件?”小王说是,然后就没啦。小王签完字,走出法院也没明白,叫自己过来干啥,又没问案件的任何事实。
根据《民诉法》第5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有的律师“授权委托书”写的是“全权代理”,并没有写具体代理事项,这样的授权只能按照一般代理权限认定。
从以上规定就可以看出,法院为啥非要小王去一趟:就是落实小王是不是真的委托了两名律师!因为两名律师提交了小王的身份证复印件、小王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书的签名是不是小王签的?需要小王亲自确认一下。毕竟已经出现过冒用、甚至伪造个人签名打官司的情况发生。
那么单位、公司委托律师后,是不是需要单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去法院证实一下呢?这个不用的。单位委托律师的话,需要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都需要加盖单位公司,因此不需要单位老总再去法院一趟。
或许,你以后在变更股权的时候,工商局也要让你本人亲自去一趟,没办法,工商局也想知道《股权转让协议》是不是你本人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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