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需注意的七个常见问题及应对方

发布时间:2023-1-9 21:27:13   点击数:

最近汪小菲与大S离婚后的口水战闹得沸沸扬扬,咱们经常也会听到周围有的人离婚了并签了离婚协议,甚至因此闹上法庭,那么,签署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今天就给大家总结一下离婚协议中常见的几个问题以及应对方法:

第一、主体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不能通过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通过签署离婚协议方式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起诉方式离婚。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当然,结婚的法定年龄是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以不用考虑16岁到18岁的情况。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才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是指存在智力障碍等情况的人,且须经人民法院认定才行。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比如植物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须经人民法院认定才行。

综上,正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正常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实际上不具备签署协议的智力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通过协议办理离婚。

第二、内容问题: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可能被撤销或者无效:

1、不能约定规避债务的条款。

不得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这属于为了故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是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婚姻期间所有的债务都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之类的净身出户条款,但一旦男方无法偿还债务,此类条款可被债权人申请撤销,后果就是夫妻双方仍需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

2、不能约定处分其他人财产的条款。

此种情况需要结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比如: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分配的财产,其中部分份额是属于第三方(比如孩子)继承的其他人的遗产,那么这种财产处分条款会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导致无效。

再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家里老人或孩子名下的房产归离婚的男方或女方所有。这属于处分第三人的财产,未经第三人同意,此种行为无效,即使第三人同意,也要由第三人与受让人签署协议进行转让,而不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的夫妻双方没有合法资格来处分第三人的财产。

3、不能约定违反婚姻自由的条款。

比如:不能约定离婚后对方在XX年内不得再婚。这种约定因违反婚姻法而无效。有的网友给汪小菲支招,说应当在与大S的离婚协议里约定婚后不能再婚,这样大S就不能和具俊晔结婚了。如果真有这种约定,实际上也是违法无效的约定。说白了,跟谁结婚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自由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4、不能约定限制生育权利的条款。

比如:不能约定离婚后对方在XX年内不得再生育。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只可以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不可以就婚姻、生育等涉及人身关系的进行约定。否则约定会因违法而无效。

5、不能约定限制继承权利的条款。

比如:不能约定一方在离婚再婚后所生育的子女无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资格的丧失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不能非法限制他人的继承权,除非被继承人明确以遗嘱形式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离婚协议中如有此类约定会因违法而无效。

6、不能约定不符合事实情况的欺诈内容。

比如:夫妻一方为了离婚,编造谎言达到离婚目的,对方可申请撤销相应的条款内容。

第三、探视权问题:

1、探视的约定应当具体可执行,切忌不要概括表述。

目前汪小菲与大S的论战之一就是探视权,汪想见孩子却见不到,连李国庆也说汪其实就是想见见孩子。“见孩子”是个非常具体的行为,最好在离婚协议里写清楚多久见一次、怎么见、一次见多久(几点到几点)、需要提前多久预约、如果见面超时了怎么处理、如果对方不给安排见面机会需承担什么具体违约责任等等,可以把能想到的具体问题都列清楚了,后面履行时才不至于产生争议。

2、探视权可以放弃么?

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离婚了,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仍有义务抚养教育,这是一项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得放弃。一般情况下,如要进行抚养教育就必须要探视,但探视权并不直接等于抚养教育,即使探视了,如果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同样违法。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探视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执执行么?

如果一方要求探视,但对方拒绝,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如果孩子不愿意接受探视的,也要尊重孩子的意见。

第四、房产财产分割问题:

1、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如分割给对方,须在协议中明确写清楚对方的具体协助义务、办理时限、以及如果到期不办理须承担的具体违约金等。

2、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如双方约定将房屋出售后的价款分配,须在协议中明确写清楚出售后的具体操作,比如买方是分期支付的,男方收到钱后怎么支付给女方;买方用贷款支付的,男方怎样支付给女方;买方是全款支付的,男方怎样支付给女方;如果没卖出去,怎么处理等等。

3、房产的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有各种各样性质的房产,须结合历史政策及最新规定等综合处理,务必要在协议里约定清楚双方各自负责处理哪些具体事务以及如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违约责任。否则到最后可能实际无法执行,也得不到违约赔偿。

第五、股权分割问题:

1、如果离婚协议涉及股权分配的,需要看下公司名下除了夫妻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股东。如有其他股东,需要看下公司章程及合资协议关于股权处置的约定,比如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股的决策程序等。最好能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至少要拿到股东会决议,否则离婚之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如果对方不配合,会很麻烦甚至产生新的诉讼。

2、股权财产不同于其他财产,在进行处置时还需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好是先办理完股权操作再签离婚,否则将来极易产生股权纠纷诉讼。

第六、慎用“除上述条款外,无其他财产分割”条款。

由于夫妻双方婚内财产较多,有时可能存在遗漏掉某一财产的情况,一旦在协议中约定了“除上述条款外,无其他财产分割”或类似条款,后续如再发现新的财产,向法院追加申请分配将可能得不到支持。

第七、协议生效问题:

1、离婚协议签了,但一方后悔没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还有效么?

需要具体看,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是“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之日起生效”,那么即使协议签署了也没生效,需要完成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后才生效,否则离婚协议只是完成签署,但未生效,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是“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则不论是否后续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判决离婚,协议都已经生效,且协议可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之一。一般情况下,建议约定为“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之日起生效”,否则如果后续没离婚,但离婚协议又生效了,操作时易产生纠纷。

2、如果签署了多份离婚协议,以哪份为准?离婚协议签了但没到民政局备案,有效么?

(1)就同一事实如果签了多份协议,要看协议中对于效力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以时间最后的一份为准。

(2)如上述第1条所述,还需要看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如果是“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之日起生效”,那么即使签了多份离婚协议,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这些协议都是无效的。当然,如果用其中的一份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那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其他都是无效的。

(3)离婚协议需要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面签订么?根据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所以,如果是采用协议离婚方式,夫妻双方可以提前约定好协议内容,拿到民政局当场签名办理离婚登记。

(4)法院判决离婚的,还要再办理离婚登记么?不办理登记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法律认可的离婚形式包括离婚登记和法院判决,二者都可以,即使没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拿到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也是有效的,可以当离婚证使用,如果再婚,拿着之前的离婚判决书就可以重新登记结婚了。

离婚协议涉及到的问题较多,今天简单总结了一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写文章比较费时间,请大家收藏备用并转发,当然,最好还是别发生能用得上的机会。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结为夫妻的都是前世修来的缘分,希望大家珍惜缘分,各自安好。办法总比问题多,能协商解决的问题就别打官司,更不该一时赌气离婚,到时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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