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香港媒体报道,“乱港四人帮”之首、“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上周获高等法院法官批准保释后,律政司不服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今天(31日)开庭审理,3位法官批出上诉许可,黎智英须还柙候讯。终审庭将于2月1日处理正式上诉。
港媒图据报道,本次上诉由首席法官马道立,及常任法官李义及即将接任首席法官的张举能处理,行政长官办公室前日证实,3人均是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
代表律政司的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首先进行陈词,他提到律政司此次上诉涉及的两个要点:一是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保释决定是否属于《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中的“最终决定”?二是如何正确解读香港国安法第42条。
港媒图周天行指出,对于第一个要点,高等法院作出的保释决定属于《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中的“最终决定”,因此在有关条例下,终审法院对于这一决定有司法管辖权。对于第二个要点,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2条,所有涉香港国安法的案件会公正并及时地处理,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得予以保释,即条例中显着地削弱假定保释原则。
周天行表示,鉴于香港国安法用以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及第42条的用字,法官考虑保释时,只应考虑案中证据以决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会再危害国安,而不应考虑法庭可施予并减低相关风险的保释条件。
周天行还解释,香港国安法立法时,必然已考虑一般用以考虑保释的《刑事诉讼条例》第9条,而香港国安法第42条明显排除了《刑事诉讼条例》第9条中法庭可施予保释条件以减低潜逃风险、重犯风险等的考虑。
周天行直言,香港国安法控罪性质严重,可判处终身监禁,与谋杀罪及叛国罪相似,法庭一般不会在这些案件中批准保释。他又指出,由于本案控罪性质严重,因此保释门槛应要比一般案件高。他强调,若黎智英在保释期间潜逃或重犯,会对社会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害。
港媒图黎智英的代理律师邓乐勤则认为,高等法院的保释决定随时都可以撤销或被拒绝,所以不属于“最终决定”,因此终审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处理。而法官李运腾在考虑给予黎智英保释时,已全面考虑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论点,认为李运腾并无犯错,没有可争辩之处。他还认为,终审法院无权应控方要求颁令关押黎智英,黎智英的保释应维持现状。
中午法庭休庭,黎智英乘座驾返回何文田寓所,至下午3时再离家到法庭应讯,离家不久即被警方截停查车,随后放行。
下午,终审法院法官听取陈词,批出上诉许可,黎智英需再度还柙。而终审法院将于明年2月1日审理案件。
港媒图据港媒此前报道,黎智英目前多案在身,包括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诈骗案,但在23日,高等法院法官李云腾批准了他的保释申请。虽然保释条件繁多,包括保释金万港元现金、3名人事担保各10万港元、交出全部旅游证件、除到警署及前往法庭应讯外不得离开住所、每周须到警署报到3次、不得接触外国机构、不得接受采访等,但舆论仍普遍认为,黎智英的潜逃风险极高。
港媒称,73岁的黎智英被控串谋“壹传媒”集团高层欺诈香港科技园公司,隐瞒位于将军澳工业邨厂房的用途而被落案起诉,另外亦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中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上述两案均会在明年4月16日于西九龙法院再讯。
(编辑:Y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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